黑龙江越狱案遇害警察习惯不锁门 犯人发现后策划逃脱

来源:现代金报
2015-04-29 06:09:58

黑龙江越狱案遇害警察习惯不锁门 犯人发现后策划逃脱

  庭审现场新华社发

  原标题:去年9月2日,三嫌犯打死狱警后逃脱事先曾反复密谋

  黑龙江杀警越狱案三案犯昨受审

  被控暴动越狱罪最高可判死刑

  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这一曾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细节也首次正式曝光。综合新华社4月28日电

  【起意】 三重犯密谋越狱

  28日的一审中,检察机关披露了案发细节。

  据介绍,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二人均面临重刑,遂产生越狱之念并形成合意。

  高玉伦、王大民发现,看守所夜间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段某某提审在押人犯时有不锁监门的习惯。经反复商议,二人最终确定在段某某值班时越狱及越狱细节、逃跑路线、逃跑方式,并准备了绳子、毛巾。为确保越狱成功,二被告人又拉拢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海伟,李同意共同越狱。

  【作案】 杀死狱警后逃跑

  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民警段某某提审,段应允。9月2日4时30分许,段某某将高玉伦提出监室至值班室内,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

  高玉伦用段某某的手机与家人通话后,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门外,便趁段某某不备,从段身后用胳膊勒住段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入室内,三被告人合力将段按倒在地。高玉伦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段某某双腿,又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某某双脚,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猛力堵压段某某嘴部。因段某某挣扎,王大民、李海伟多次用拳头击打段头面部,迫使段停止挣扎。

  高玉伦将所戴脚镣打开,三被告人按事先计划换上警服,王大民从段某某兜内翻出钥匙打开前厅大门,三人相继走出看守所。值班武警发觉情况异常,进行询问并鸣枪示警,三被告人迅速逃离。段某某因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追捕】 9天多才全部抓获

  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员杀害一名民警后,抢走手机及衣物脱逃……这一消息立即引起全国关注。公安机关迅速组织2000多人的警民联勤力量,同时还派出直升机,布下天罗地网进行追捕。

  9月3日、4日,李海伟、王大民先后落网。在躲避直升机过程中崴伤脚的王大民,被抓时目光呆滞、手脚发软,嘴里不停叨念着:“我饿死了,给我吃的,给我水。”

  9月11日下午,在重重围堵之下,高玉伦窜至青川乡河福村西王家屯其亲戚家。亲戚将他稳住,并向警方报告。与此同时,警方也发现一个疑似高玉伦的人进入其亲戚家。民警赶到时,亲戚已经趁高玉伦不备将其双臂捆住,高拼命反抗,民警迅速用手铐将其控制。被抓时,高玉伦面容憔悴、满腮胡子,已明显消瘦,身上污垢不堪。他说,连日来,自己饥饿难耐、走投无路,只好铤而走险,到亲戚家找食物。高玉伦跟抓他的警察说,这些天饿了就吃玉米,实在受不了了。

  ●同步播报

  三人另有重案在身

  昨天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

  高玉伦故意杀人犯罪

  被告人高玉伦2013年12月6日在王某某家饮酒期间因与被害人李某某言语不和,持尖刀捅刺李某某右胸部一刀,后被他人拉开并将尖刀抢下。高玉伦返回家中,又持斧头、菜刀到王某某家,均被他人制止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大民故意伤害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盗窃犯罪

  被告人王大民2013年2月16日晚指使李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对居住在延寿县的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并在犯罪中致一人轻伤、2人轻微伤。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大民窜至山东省临沂市,在该市实施盗窃犯罪6起,涉案价值157239元。

  李海伟故意杀人犯罪

  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2014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窜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睡眠旅店,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李海伟被他人当场制服。

  ●以案说法

  暴动越狱罪最高可判死刑

  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采用暴动方式,有组织地脱逃的行为。“暴动”不同于“暴力”,只有多数人大规模的暴力,才能评价为“暴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7条第2款的规定,暴动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