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通报四起服刑人员又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4-16 16:23:33

中国日报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4起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又犯罪的典型案例。

河北省假释罪犯朱峻峰又犯罪案

朱峻峰,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17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5月25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在石家庄监狱服刑。2010年11月7日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24日)。魏县司法局泊口乡司法所所长昝某负责对罪犯朱峻峰进行监管。期间,由于昝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朱犯脱管。在脱管期间,朱峻峰于2013年6月8日、6月13日实施两次盗窃,6月14日实施绑架。2014年9月27日,朱峻峰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司法所所长昝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假释罪犯李增良抢劫致人死亡案

李增良,1997年因多次盗窃、脱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8月25日)。2012年9月后,李增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并于2012年12月13日在永康县实施抢劫时致一人死亡。2012年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增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干部叶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缓刑罪犯武威故意杀人案

武威,2009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2月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张某受该案件审判员的指派,持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到唐河县看守所将罪犯武威释放。张某未向武威告知其在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也没有将武威的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导致武威在缓刑期间漏管。2010年9月26日晚,武威伙同他人持刀将唐河县实验高中学生崔某刺死。2011年9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武威死刑。法院书记员张某因渎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保外就医罪犯石文胜又犯罪案

石文胜,1997年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延庆监狱服刑。2003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因病被批准保外就医。石文胜在保外就医期间长期脱管,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石文胜于2004年2月至2009年1月,共诈骗作案25起,骗取120余万元。2010年12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石文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其前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零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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