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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老城区商品房百平米配0.7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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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建指标与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南昌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编制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调整》。

目前,规划部门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调整》向社会公告,听取公众意见。在5月1日之前,对该规划有异议者可与南昌市城乡规划局联系。

①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②除以下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③以下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机动车车位均为标准车位。

④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⑤容积率大于5.0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确定。

⑥银行营业网点、证券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调整》中的其他办公类型。

⑦不举办大中型比赛,仅作为市民运动的体育场所,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普通商业设施类。

⑧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调整》规定标准的80%。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地面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⑨鼓励在建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⑩在一类和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大于等于3.0容积率的居住类和其他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内可减少15%,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0%的车位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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