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率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2-28 08:54:53

2月27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典型案件,裁定驳回原告陆红霞、陆富国的起诉,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予以规制。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公众采取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断攀升。自2013年6月南通成为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以来,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00件。其中,港闸法院受理105件,占该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总数的21%,2014年审结45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9件,败诉率达20%。然而,实践中一些申请人却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起诉权,恣意提起轻率的、相同的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导致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自《条例》实施7年来,南通范氏父子连续向国家环保部、江苏省政府、省环保厅、南通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总量达1436件,提起行政复议215件、行政诉讼24件。”采访中,南通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人介绍情况。

当天发布的8起案件中,原告陆红霞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分别向南通市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委申请公开“被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接处警记录”以及工程项目批文等政府信息。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陆红霞父亲陆富国分别向被告南通市城建局、国土局、发改委、审计局申请公开关于“城北大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征地批文、立项批文、审计报告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答复后,原告不服,分别提起诉讼,港闸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另外,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分别向行政机关提起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南通市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港闸区城建公司是否由政府出资成立等信息。陆红霞、陆富国及张兰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答复后,又分别向复议机关提出39次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三人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南通中院、如东县法院、港闸区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

“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家庭成员分别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内容多有重复,且申请公开的内容包罗万象,诸如政府公车数量、牌照、品牌,刑事立案,接警处置中使用的电话号码及监控录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对部分信息明知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仍予申请,部分申请目的明显不符合规定。”港闸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潘建明通报陆红霞、陆富国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的行为特征。

保障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是《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而该条例有关“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则表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

港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红霞、陆富国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将个人主观意愿凌驾于立法目的之上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另外,因原告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严重背离程序正当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诉权。

“原告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危害明显,它导致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条例》的立法宗旨也在此种申请-答复-复议-诉讼的程序中被异化。原告权利行使不但,超越了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虽然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制,但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法院可以对原告的起诉不作实体审理。”潘建明向记者介绍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危害及其进行合理规制的必要性。

当天庭审结束后,港闸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裁定驳回陆红霞、陆富国分别提起的8次起诉。为兼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起诉讼的权利,港闸法院在裁定书中还明确规定,对于陆红霞、陆富国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原告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惩治力度。港闸法院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制裁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旁听通报的行政机关和基层群众纷纷予以称赞。

“法治需要尊重和保障权利,但也要求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院在本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件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且明确再次起诉的规则,对遏制不断蔓延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既可避免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模糊认识,有利于规范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秩序,更为合理规制滥用诉讼权利行为作开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次裁判所确立的规则,完全是针对滥诉的特殊情况。公民正常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人民法院会依法充分保障!”案件的承办人、港闸法院院长高鸿说。

据悉,当天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南通市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法规处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南通市港闸区法院 王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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