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7日电(记者韩洁、申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通知,明确对鲁甸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这是三部门公布的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中的一项内容。三部门表示,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和帮助鲁甸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这些税收政策中最受关注的是有关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除了对受损严重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还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三部门还公布了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也将享有税收优惠,如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等。
同时,三部门还出台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如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等。
此外,三部门还公布了受灾地区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