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童工因想家跳河身亡 养母告其胞兄索赔

作者:林靖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2015-02-12 16:12:31

本报讯(记者林靖)因家境贫穷,14年前马小小刚出生便被马女士收养;14年后,马小小被养母带到北京,送往同样未成年的其亲哥哥小袁处一起打工,但两三个月后,马小小便因想回家而心生郁闷,跳河自杀。其兄小袁尚未从悲痛中走出来,便意外地被弟弟的养母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马女士全部诉求。

据原告马小小的养母马女士称,由于马小小成绩不好,不想读书,她于前年7月将他带到北京,送往马小小的亲哥哥小袁处,由小袁负责照顾。“小袁当时表示同意照顾马小小,但照顾马小小期间,他却未尽到照顾义务,反而多次威胁马小小,致使马小小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6日跳河身亡。”马女士认为,她将马小小带到北京委托给小袁代为监护,双方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因此要求小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我不是马小小的监护人,我也未成年啊!”被告小袁在庭审过程中称,马小小是自杀,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经法院查明,14岁的马小小随马女士来北京后,到其17岁的亲哥哥小袁所在的海淀区一家饭店一起打工,并共同居住,马女士则与其女儿另行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同年10月6日,由于马女士不同意马小小回家,经他人劝解未果,马小小跳河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小小跳河自杀时年仅14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女士收养马小小成为其养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对他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对于马女士主张的委托监护问题,现行法律虽赋予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的权利,并规定了受托人未尽监护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但受托人在无过错的情形下不承担责任,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马女士虽称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小袁,但小袁否认,马女士虽提交证人证言,但证人系她的女儿,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同时,事发时小袁年仅17岁,系未成年人,亦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能力,马女士不应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小袁。

至于马小小的死亡责任,法院认为,在他年仅14周岁、尚未满16周岁的情况下,马女士将他送往饭店打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此存在过错。而且马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将他带到北京后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马小小自杀身亡。现马女士将马小小的死亡归因于小袁,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