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V发声理应承担更多注意义务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10-09 17:03:53

中国日报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法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他的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认为这些微博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信誉,且经网络和平面媒体报道后,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请求周鸿祎停止侵害、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终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分析,此案典型意义在于,名人、大V作为公众人物,在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发声时,理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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