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维权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赔偿最多可达50万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10-09 16:26:19

中国日报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新《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第18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法借鉴以往案例的标准,做了大量调研,最终制定了50万的赔偿上限。姚辉表示,这个数字基本上符合法院审判实际,老百姓的经济承担能力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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