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5年1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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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山东省老龄委副主任、老龄办主任丁希滨在9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发展使劳动力结构和老年抚养比等发生了变化,对家庭养老基础的强化、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政府社会管理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山东省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止到2013年底,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00万,占山东省总人口的17%,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预计到2015年底,将达到2000万左右,届时五个山东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明确了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老年人有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享受社会优待、受社会优待的权利。
《条例》强化了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提出政府应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条例》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强化了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提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有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例》提出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山东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将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此外,《条例》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涉及为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并且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
(记者 徐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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