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中山市东凤镇经营装饰公司,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3302元,并跑到安徽省,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衡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明知其经营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涉案19名工人的工资尚未支付的情况下,其仍携款5万元逃匿并更改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张翔宇通讯员李世寅、郤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