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近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9月8日《南方都市报》)
“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它的背后充斥着社会的非理性,甚至是恶意的发泄,动机主要有两点:一是道德审判的冲动,以道德的名义施以暴力的私刑,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法不责众的有恃无恐,成了观念伐异,抑或释放社会压力和不满的出口。所以,“人肉搜索”往往都是披着道德评价外衣,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肆意践踏。
在案件中,受害者仅仅只是被怀疑偷了衣服,而被店主放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首先受害者的偷窃只是嫌疑,在未有定论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给她打上“小偷”的烙印;其次,偷窃行为只有警察才有处理的权力,店主唯一的权利是报警依法调查和处理,选择“人肉搜索”本质是挟私报复。可悲的是,诸多网友自觉不自觉成了制造悲剧的帮凶。
受害者不堪舆论羞辱的压力,选择了自杀,展现出“人肉搜索”对社会秩序的强大破坏力。相对于一条鲜活的生命,始作俑者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决一年徒刑,坦率地说这样的代价,实在是低廉得可怜。
不知道多少人还记得“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年北京31岁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老公出轨,并跳楼自杀,引发“人肉搜索”事件。其老公王某不堪网友的侮辱及威胁,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停止侵权行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另外还要求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6万元。但是法官最终只部分接纳了他的要求,一共获赔8000元。这个结果对于其受到的伤害,几乎是微不足道的。
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曾引发了社会关于立法禁止的讨论,不过,如何立法禁止却一直都有不小的争议。比较有共识的观点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给“人肉搜索”装上刹车。的确,应对信息时代,类似的法律尤为必要。但是,“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真正需要兜牢的是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底线。相比较而言,这些私权不仅缺少专门的法律,并且现行的法律条文宽泛、粗疏,界线比较模糊,入罪、入刑以及主张民事权益的条件苛刻,保护失之于软。如何结束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泛滥的窘境,恐怕根本的出路还是加强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筹码和保护刚性。(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