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12年医疗纠纷案重审宣判 医院被判担责50%

作者:杜萌 来源:法制日报
2014-08-29 09:02:58

一起诉讼时间长达12年的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昨天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

此案原告为焦作市的双胞胎兄弟丹澎、丹湃。1993年7月28日,两兄弟在河南省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降生。出生后不久,两兄弟出现全身抽搐、深度昏迷症状。丹澎、丹湃的父亲丹永安从多家救治医院专家教授的诊断中了解到:丹澎、丹湃系“缺氧性脑病”,病因是“因生产过程延长,双胞胎婴儿在母体缺氧,吸入羊水,产生炎症”以及“出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病情加重”。

丹家诉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从2002年起持续至今,经过5次鉴定、3级法院数十次开庭审理。

今天9时3分,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再次开审。

前次庭审后,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向法庭递交了一份申请,申请内容是调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主持过一次医疗纠纷听证会的录像。今天开庭后,审判长告知,被告的这一申请未获法院允许,审判长同时释明了理由。随后,审判长开始宣读长达26页的民事判决书。

法庭经审理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本案所作的鉴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鉴定结论明确被告存在过错,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鉴定机构无法对相关的因果关系应用排除法一一排除。在没有更进一步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审判长宣布:“本院推定原告自身的原因和被告的医疗过错对原告损害后果起到同等的作用力”,据此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

记者旁听获悉,针对双胞胎哥哥丹澎的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丹澎鉴定前护理费290410元、残疾赔偿金313572.42元,合计603982.42元的50%即301991.21元;赔偿原告丹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351991.21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24564.8元后,仍应支付327426.41元。

另外,被告还要赔偿原告丹澎鉴定后2014年度的护理费7260.25元。待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每年判决生效对应日,按照当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的25%向原告丹澎支付当年护理费。

针对双胞胎弟弟丹湃的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丹湃鉴定前护理费290410元、残疾赔偿金358368.48元,合计648778.48元的50%即324389.24元;赔偿原告丹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374389.24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24564.8元后,仍应支付349824.44元。

另外,被告还要赔偿原告丹湃鉴定后2014年度的护理费11616.4元。待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在每年判决生效对应日,按照当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0%向原告丹湃支付当年护理费。

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的支付时间最长为20年。也就是说,自2014年至2034年,被告需按法院判决标准每年向丹澎、丹湃支付护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记者就判决内容向原被告双方询问是否上诉。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经慎重研究判决书具体内容后再作决定,目前暂无法告知。

链接

焦作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回顾

1994年,双胞胎丹澎、丹湃的父亲丹永安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最终未被受理。此后几经辗转,2002年7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诉讼。时隔11个月,法院驳回了丹永安的诉讼请求。他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日,焦作市中院下达终审判决,认定“丹澎、丹湃上诉无理”,维持原判。

2008年7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丹永安的再审申请,中止原判决执行。2011年12月19日,河南省高院下达民事裁定,撤销焦作市中院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3份判决及1份裁定,将此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法院重审。

2014年4月21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开庭重审丹澎、丹湃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赔偿3037989.90元。记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