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托克逊县法院一案件被指“先判后审”

作者:刘冰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08-18 09:11:16

一份普通的民事判决书,却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因为这份判决书在没开庭前就已经“出炉”,而开庭审理时,被告盖玉豹、黄晓两人均未到庭。

盖玉豹、黄晓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明显存在违规情况。

2006年12月11日,盖玉豹、黄晓和戴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吐鲁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随后,戴某和一私人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上法庭。因盖玉豹、黄晓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一同列为被告。

“没多久,戴某因为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狱。而这起经济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判决,我一点也不知道。一直到2012年3月9日,托克逊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突然来找到我,说我被告了,之前因为我下落不明,所以此案就缺席判决了,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既然下落不明,你是怎么找到我的?你们这是故意造成当事人缺席判决,这样的案子我们坚决不服。”被告人盖玉豹对这一案件提出了质疑。

据盖玉豹回忆,当时这位法院工作人员面对他的质疑,无言以对,就走了。自那以后,托克逊县法院两年内一直没人找过他。

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2014年1月26日,涉及该案的另一名被告黄晓突然收到银行短信,账户大概有11万余元被划走。黄晓打电话询问银行,才知道是被托克逊法院划走。黄晓马上打电话询问盖玉豹,盖马上查询资产,结果发现,自己名下的房子也被查封。

随后,盖玉豹和黄晓俩人找到托克逊县法院,才看到判决书,才明白自己败诉的始末,才知道自己真的是输了一场官司。

黄晓说,法院两次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都未直接送达到他本人手上,而是由并不在一起居住的未成年女儿和已离婚的前妻签收的,自己早在多年前就已搬离出该地址。

黄晓认为,法院没有通过电话联系其本人,这两次签收,法院显然都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最终导致其失去了应诉抗辩和对一审判决上诉的权利。

盖玉豹也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法院称,送达回执结果是“查无此人”。盖玉豹说,自己在该邮寄送达地址已居住多年,且是唯一的住所,妻子、孩子也都在。他质疑,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会有邮寄送达时出现查无此人的结果?

“托克逊县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时告知我说,‘因为你下落不明,所以就缺席判决了,判决已经生效。’”盖玉豹想不通,同样是自己的家庭地址,同样是自己十年未换的手机号码,为什么法院送达传票时屡次说找不到自己,而到案件执行的时候,就找到了呢?

就在盖玉豹和黄晓为法院没能将传票按程序送达他们手中而有异议时,更大的发现让他们惊诧。盖玉豹的律师在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时无意中发现,该案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决书的作出之日是2011年6月4日。

盖玉豹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2011年6月4日托克逊县法院作出的(2010)托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审理,被告黄晓、盖玉豹均未到庭,也没有提出答辩。法院认为,黄晓、盖玉豹是吐鲁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原告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他们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吐鲁番中院只是让托克逊县法院把开庭和判决书的日期改为一致,而后驳回他们的再审申请。

2014年5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就该案分别采访了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和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曾经审理该案的审判员、现任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郭尹明说,黄晓、盖玉豹这个案子,托克逊县法院处理得非常认真。从字迹上看,法院不可能在给当事人送达的传票上做‘手脚’,更不可能存在“先下判决、后审案”的事情,日期错误纯属笔误。

就此案,中国青年报记者还采访了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玉英。张玉英专门查阅了该案的卷宗,她说,据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该案判决时间和开庭时间并不冲突,日期不一致,纯属笔误,不影响判决书生效。

张玉英同时表示,托克逊县法院的记录显示,此案在送达传票的程序上,并没有违规之处,更没有刻意去规避当事人。该案是经过合议庭合议过的,从时间上看,从顺序上看,不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何况最后只是存在一点瑕疵,对此,中级法院不可能再审。

张玉英再次表示,如果中级法院发现由于笔误或者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内部严肃处理。但据她了解,托克逊县法院的这次判决,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所以无需再审。

盖玉豹和黄晓表示,如果法院按照正常程序送达传票,并按程序合法地开庭审理案件,充分给予原被告双方申辩的权利,按照法律法规,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他们没有话说。但是,现在法院的这种做法和审理结果,他们不能接受。

截至记者发稿前,根据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和吐鲁番中级人民法院所提供的原告王某的电话号码,该号码始终处于关机状态,中国青年报记者未能联系上他。吕思思本报记者 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