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茂名“1·10公馆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吴某新等6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10万元不等。
据介绍,2013年9月,吴某新在自己开办的茂名市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停车场南侧白沙河河堤斜坡东侧埋设了一条排污管。
黄某新是广西北流市新发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2014年1月8日,黄某新与合伙人柯某胜商定,由吴某新将该厂的废油装运到茂名再找客户卖掉,并由吴某新负责处理废液。1月9日9时许,吴某新指使莫某萍、汪某汉、罗某富、江某铭驾驶两辆油罐车前往广西北流共装运废油65.52吨返回茂名。当日22时许,莫某萍将油罐车中的21.96吨废液排入白沙河。废液随着河水流动而不断扩散和挥发,污染了附近周边的大气环境。
1月9日23时许至10日凌晨,位于信诺汽车维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共96名学生嗅触到刺激性臭气后,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反应,被送往医院治疗。(记者关家玉通讯员曾煜、张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