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凯肇事后驾车逃逸,在理赔过程中遭遇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交强险和商业险能否都用来赔偿车祸中受伤者的损失?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
肇事逃逸申请理赔
2013年6月21日,张某凯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G105线某处时,与范某林驾驶的行经此处掉头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范某林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张某凯肇事后驾车逃逸,公安交警部门于2013年6月24日侦破。
同年7月22日,中山市交警支队东升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凯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林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期间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丰长物流公司,该公司为肇事车辆向大众保险安徽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以及限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险、不计免赔险。
后范某林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凯、大众保险安徽公司、丰长物流公司赔偿其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在内的43133.2元。
大众保险安徽公司认为张某凯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且该公司已向投保人提示该免责事项,因此大众保险安徽公司主张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但是商业险免责。
肇事者张某凯则认为机动车第三者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该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保险公司对其免责条款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
交强险范围内可获赔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险中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属无效条款的问题,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指出:商业第三者险与交强险是有区别的,其设立目的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肇事后逃逸免赔的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本案中大众保险安徽公司已在保单中关于逃逸免责的条款用加粗的方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不能以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大众保险安徽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的70%,由张某凯负责赔偿,丰长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计算,应由大众保险安徽公司支付赔偿款19566元;由张某凯、丰长物流公司连带支付赔偿款23293.2元。(记者张翔宇通讯员刘一慧、林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