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件监护权纠纷案件。
刘某(女)与李某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9月3日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欲将儿子接走,遭到公婆拒绝,刘某遂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对儿子行使合法的监护权。李家二老坚决不同意将孙子交给儿媳妇,他们称自2013年2月28日起,刘某与儿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刘某曾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孙子遗弃在同村崔某(化名)栽培木耳菌的大棚内,孙子是他们二人抱回家中的。此后,媳妇从未到家中探望过孩子,如今索要孩子的监护权,真实目的是为了得到李某死后得来的抚养费及抚恤金。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刘某不存在遗弃其儿子的行为,也不存在占有其儿子依法获得抚养费的目的,刘某有权与其儿子共同生活,且公婆不得干涉刘某行使监护权。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的公婆并未将刘某的儿子送回。今年4月21日,刘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权问题,如强制执行,易对幼儿身体、幼小心灵造成伤害。绥芬河市法院执行局经过多次研究,最终放弃了强制执行的方案。为成功化解纠纷,减少对幼儿的伤害,法院负责人联同阜宁镇政府、某村负责人做两位老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两位老人同意将孙子交给刘某。刘某表示,虽然孩子由她抚养,但他毕竟是李家的后代,有时间一定带孩子回来看望爷爷、奶奶。(记者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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