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缺岗,销假回来后发现已有人接岗,自己被安排另外的岗位,员工不满意,协商不成递了辞职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昨天,奉化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06年,金某与一包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在纸板车间工作。2013年11月初金某因生病,向车间主任打电话请假,之后休息了将近一个月。
因该流水线不能停工,一星期后公司便找了其他员工顶替了金某的岗位。到了2013年11月底,金某回到公司后,发现自己的工作已经有人干了,公司与金某协商,要求其到装卸、钉箱、印刷三个岗位中的任一岗位。
公司提供的这些岗位,金某都不愿意干,协商不成,金某便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4年年初,金某便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包装公司按照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作8年来共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部门仲裁判决支持该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的理由是,当场金某请假,就是打了个电话,之后就再没办理过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休息了一个月,违反公司制度在先,而公司的流水线不能停工,只能聘请其他人员顶替。
金某回来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强度低,工资待遇也不差,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条件和之前金某的岗位条件相同或更加优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昨天,法院调解了该案。最终原告包装公司支付给被告金某15000元。(通讯员 冯筏 记者 邵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