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非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外,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5月13日《广州日报》)
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问题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以法治孝,无疑是在拿法律“绑架”道德和孝心,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比如,母亲起诉儿子“7年不回家”,法院判定儿子“每年须探望母亲一次”,儿子却心怀抵触情绪,导致判决未能生效,不仅让老人伤心,让法院尴尬,更折射出以法治孝的困境。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
儿子拒不履行“回家探母”的法律义务,可以得见,“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判决之后,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导致执行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只能是变味的亲情,最终往往是适得其反。即便是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