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法院出具判决书盖假公章 6旬老人损失70万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04-08 10:51:50

68岁老人晏文彬和法院判决书上的公章较起了真,这枚公章几个月前已被权威机构鉴定为假。正是这份涉假公章的判决书让晏文彬的近70万元投资打了水漂。相关法院虽然认可这份判决书的存在,并通告其诸多错误,却对公章真假不作结论。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会对公章问题进行调查。

两套房引发的迷案

面前坡24号,这是海南省会海口市内一个不起眼的地方。正是在这里,闯海南已23年的湖南农民晏文彬,于2007年、2009年相继买下了一栋9层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的私宅的大部分,用于旅馆、出租等经营,只剩下5、6层的两套房子未买成。

2010年年初,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将这栋楼5、6层的两套房产裁定给庞志坚抵债。近水楼台的晏文彬得知消息后,立即出手,以42万元的价格,从庞志坚处买下这两套共计240余平方米的房产。缴纳完13万多元的税费并用15万元装修后,晏文彬以为自己成了这栋私宅的完全主人。

晏文彬没想到的是,自己已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他买的房子正在几个案件当事人那里闹得沸沸扬扬,两家基层法院产生争议,各支持一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督办函的形式试图了结争议,却最终牵出有关判决书错误百出、甚至连关键判决书上的公章都涉嫌造假的问题。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执复议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是晏文彬在得知两家区级法院争议后得到的最后的法院文书。该裁定书查明的事实显示了两家区级法院争议的缘由。

2009年12月15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重新立案执行庞志坚与周树德贷款纠纷一案,以美兰法院(2010)美执字第63-3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第63-3号裁定书”)裁定,将周树德在面前坡24号的这两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估价为46万元左右。对这两套房的拍卖流产后,美兰法院裁定将此房按估价抵债给庞志坚。海口市国土局依据美兰法院裁定,于2011年8月为庞志坚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就在美兰区法院将这两套房清场交付给庞志坚的过程中,另一当事人张旭根拿着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向美兰区法院提出了异议。张旭根所拿出的判决书为龙华区法院(2003)龙执字667-3号裁定书(以下简称“667-3号裁定书”),该裁定书于2005年4月8日作出,裁定将这两套房抵债给金浩安海口分公司。10天后,金浩安海口分公司又与张旭根签署协议,将这两套房以抵偿装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了张旭根。

按照美兰区法院的说法,两家基层法院因此发生了“冲突”。2011年1月2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介入此案,并作出(2011)海中法执监督第36-1号《督办函》,认为争议涉及的房屋由龙华区法院先行查封,裁定抵债后,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美兰区法院所采取的执行行为属于重复执行,应予以纠正。

美兰法院不服这一《督办函》,向海口中院申请复议称,龙华法院未将抵债裁定书送达登记机关,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美兰法院的裁定。诡异的是,美兰法院在复议书中称,在处置该房屋时,曾调阅龙华法院关于此案的案卷,竟没有见到过667-3号裁定书。

即使如此,美兰法院的复议仍被驳回,美兰法院最终根据《督办函》意见撤销了第63-3号裁定书。这意味着晏文彬的巨额投入可能打了水漂。

不知所措的晏文彬只能向海口中院申请复议,海口中院延续了《督办函》中的意见,仍认为龙华法院执行在先,美兰法院执行在后,美兰法院以撤销原有执行裁定的方式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应该得到支持。

裁判文书出现差错被通报批评

晏文彬想不明白,为何法院的错误,最终要他来承担责任。他开始深入研究关于此案的所有能找到的材料。

研究的结果让晏文彬大吃一惊,将会导致他巨额损失的667-3号裁定书竟然出现多个版本,不仅如此,该裁定书的第一个版本错误百出,公章看起来也不像是真的。

晏文彬推断出一个可怕的结论:667-3号裁定书原本并不存在,是龙华法院承办法官伪造的。他将这一结论向海口中院反映,但海口中院并未向其反馈667-3号裁定书公章到底是真是假的问题,仅形成了一份《关于对龙华区法院罗陈彪裁判文书多次差错问题的情况通报》。

这份海口中院的内部文件称:龙华区法院法官罗陈彪在667-3号裁定书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利害关系人质疑法律文书的真实性,认为龙华区法院法官伪造法律文书、造假案,并向各相关部门多次投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看这份情况通报中对667-3号裁定书错误的描述发现:在拟写裁定书底稿的过程中,将本案的执行依据“(2003)龙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错写成“(2003)龙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名称“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错写成“深圳市金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公司”。该裁判文书在打印过程中,除上述错误内容外,还将裁定主文中“被执行人海南港龙轩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德”打印成“被执行人海南港轩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树德”。

667-3号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罗陈彪发现其中执行依据部分和被执行人名称中的文字错误,奇怪的是,他没有通过更正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是通知申请执行人将原送达的667-3号裁定书送回,以手写方式在打印错误部位改正,送达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书在书写处加盖了校对章,但667-3号裁定书另有一部分错误虽用手写方式改正,却没有加盖校对章。

至此,667-3号裁定书的错误并未完结。海口中院的通报文件显示,2010年,因需将667-3号裁定书送达国土部门协助执行,原印制的裁定书份数不足,需要加印裁定书,承办法官在加印过程中再次出现错误内容,并送达海口市国土局。在发现错误后,承办法官罗陈彪再次重新印刷667-3号裁定书,并重新向海口市国土局送达。

海口中院研究了667-3号裁定书的错误后对承办法官给了一个“通报批评”,但对该裁定书的公章涉假问题并未给予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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