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卫计局则表示,对李某石进行调查时,当时还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证明,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在调查笔录里,李某石称,自己长期住在南雄老家,一天姐夫找他说要倒贴钱去撮合他和自己的前儿媳,还保证不用给礼金,不办喜酒,只需要去民政局领个证就行了。调查笔录里还显示,李某石总共只见了阿秀3次,一次是见“未婚妻”,一次是在婚姻登记处,一次是得知“妻子”有孩子后,陪阿秀去办准生证明。
争议二:前夫陪产仅为“道义”?
针对这个“孤证”问题,禅城卫计局提供了从医院调取回来的病例材料,证明阿秀检查时,李某石没有填写过任何资料,反而是前夫彭某忠在住院病案那里签过名,而且登记的地址与阿秀的地址完全一致。
阿秀的律师则回应道,当时是因为阿秀与丈夫发生了矛盾,阿秀入院时打李某石的电话他一直没有接,而阿秀在佛山没有其他亲人,无奈之下才想到了前夫。而彭某忠也是出于道义才帮了这个忙。
争议三:结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师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而且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并未生育,阿秀与丈夫的条例完全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无需缴纳任何社会抚养费。
禅城卫计局则认为,阿秀再婚后有配偶,又与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婚内超生的计算基数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官说法
涉隐私行政举证责任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禅城卫计局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信,是否充分,笔者采访了终审法官佛山中院行政庭审判长郭赟。
郭赟表示,禅城卫计局提供了证据证明,询问李某石是由当时在该局挂职锻炼的一名懂南雄当地方言的干部进行的,并附上了该询问人的挂职证明和说明。虽然李某石的确存在不会签名,由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况,但了解事情全过程的李某石事后对调查笔录的内容并无异议,还按手印予以确认,旁边还附有见证人的签名。在上诉人没有力证据推翻前述笔录的情况下,还是应当确认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对于阿秀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人生档案》,只能说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现任丈夫,是阿秀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法证明二者的血缘关系。
郭赟说,由于本案所涉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于个人私密,而且实施时具有一定隐蔽性,只有阿秀两夫妇愿意配合,禅城卫计局才能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况。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禅城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都只能初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较而言,阿秀夫妇只要作一个DNA鉴定,就能证明第二胎是否他们两人所生,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所以当禅城卫计局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后,阿秀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