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消费者取款时信息失窃由银行担责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03-12 19:01:52

中国日报网北京312 (记者 黄适)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11-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最后判决由提供银联卡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2009130,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中云的银行卡信息。次日,刘中元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最后经ATM机转账一笔,金额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至此,刘中云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机发生业务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刘中云遂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中云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阳支行向刘中云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

相关链接:最高法发布维护消费者权益白皮书 通报10起案例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