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简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03-06 18:40:52

中国日报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黄适)由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人民网共同主办的“2013年度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评选活动今天结果揭晓。“2013年度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的网络投票历时一个多月,为保障投票的公正有效,该网络投票专题使用了人民网调查系统,同一IP瞬间多次投票只计票一次,以首次投票为准。该系统还自动屏蔽大量异常投票。

在活动期间,该评选引起网友的强烈关注,共有40余万人民网网友参与投票,有效投票共230余万。

2013年度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简介

一、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年来,各种校园性侵、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从刑事司法这道“最后防线”上捍卫未成年人的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和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两大方面,作出了比较全面细致且针对性强的规定,确立了对年幼儿童的绝对保护原则,明确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及对教师、公职人员特殊犯罪主体从严惩治的情形。从办案程序要求、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以及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关怀与呵护。2013年,人民法院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多次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等形式,积极营造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社会氛围。

三、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切实完善防范机制

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等层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意见》强调指出,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证据裁判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而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意见》完善了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机制。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完善案件审核监督机制,确保“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尤其要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等等。2013年,各级人民法院以坚决果断的态度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10余起重大冤假错案,还无辜者以清白。

四、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五、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网上查询系统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从多年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道远,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执行难现状,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采取的一项重要破解措施。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随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正式建立,集中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开通网上实时查询。2013年,共对7万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约20%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全面推进与公安、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等协助执行单位“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查询与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慑,极大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并教育和引导其他被执行人诚实守信,引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充分显示出这项制度在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巨大潜力和突出作用。

六、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查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全面、真实、及时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2013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共上传文书237347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上传4167份,地方各级法院上传233180份。

七、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不法分子出于勒索钱财等违法犯罪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不法分子出于无聊、好奇或者“出风头、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这些犯罪活动,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为依法严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居民生活秩序、公共交通秩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还规定,导致航班备降或返航等情形的,应酌情从重处罚。《解释》的发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八、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基于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例如,《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规定对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即使未致人伤亡,但具有超过国家或省级标准三倍以上排污、通过私设暗管等隐蔽方式排污、两年内曾因违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违规排污等情节的,也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建设天蓝云白、水绿山青的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九、依法严惩网络诽谤等犯罪 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近年来,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日益普及,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有一些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利用社会热点问题炮制谣言,蛊惑群众,破坏公共秩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网络“删帖”、“发帖”服务;或者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为准确、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前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公民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表达权,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名誉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同时有助于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十、试行相对集中管辖 确保行政审判公正

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颁布《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试行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利用优势司法资源审理案件,避开各种干扰,促进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功能的正常发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