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代理人
“北大的包容哪去了?”
邹恒甫代理人强调,北京大学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本案的起因是邹恒甫批评了北大的个别教授生活作风有问题,北大和少数教授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因此本案中北大是行政主体不享有名誉权。
邹恒甫代理人指出,邹恒甫作为曾在北大任教多年的知识分子,正是因为对北大的热爱,才希望通过善意的批评提醒北大的管理者对个别教授的生活作风问题予以警醒。历史上北大以“包容”立校,而今天北大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法律武器对待校友的批评。代理人说,希望北大有所担当,而不是去计较名利名誉。不管北大如何对待批评言论,监督权和批评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借口维护公共服务机构的名誉权,对公民的网络监督加以限制,公共权力将缺乏监督。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罡
摄影/本报记者 汪震龙
争议焦点
昨天,主审法官对北大起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总结出的6个争议焦点是:
1.北京大学是否是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
2.邹恒甫言论是否是指向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二原告是否是受害人或者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3.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及诽谤、侮辱的情形?
4.邹恒甫发表微博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5.邹恒甫的言论是否对两原告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及其他损害后果?
6.邹恒甫言论是否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
针对上述6个争议焦点,邹恒甫的代理人和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代理人激辩了四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