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诉强奸罪 系全国首例

来源:成都商报
2014-01-03 09:44:22

>法律篇

以强奸罪公诉的背后决定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

检察院曾激烈争论分两派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嫖宿幼女事件,特别是有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引发社会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关注,甚至对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的争议。很多声音认为,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给了嫖宿幼女行为空间,还有人大代表、法律学者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就在上月,最高法院也明确表态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昨日,邛崃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杨某庆、杨某忠,被控的罪名变成了强奸罪。成都商报记者深入专访了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

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侦查完毕后,邛崃警方向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移送起诉,在移送材料上,龚、杨二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杨某庆、杨某忠涉嫌嫖宿幼女罪。

承办检察官讲述,看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面对杨某庆和杨某忠认定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检察官立即敏锐地联想到,近年来,国内几起涉及嫖宿幼女案都备受社会关注,而且此前,很多法学家纷纷撰文,倡导应废止嫖宿幼女。如何认识杨某庆和杨某忠的犯罪性质,承办检察官很谨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引发舆论争议。”

接下来,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贵州习水嫖宿幼女等多起相关案例,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他又到看守所,详细讯问了4名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思考,对杨某庆和杨某忠的定性,在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科室内也展开了激烈而又充分的讨论,大致形成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出于嫖娼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予以嫖宿,并支付嫖资,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但另一观点则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为强奸罪。

明知不满14岁仍发生关系

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回忆,在大家对案件讨论非常激烈的时候,去年12月,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最高法的这一声明,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承办检察官立即认真研究了最高法院的这次表态和相关精神。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离家出走后因想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情况、案件的性质,综合分析了部门讨论意见后,最终,他作出了以强奸罪起诉两名被告人的决定。“定强奸罪,有利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说,同时,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昨日,历经激烈的争论和分析后,杨某庆、杨某忠均因涉嫌强奸罪,被邛崃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同时,龚某、杨某均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而昨日,也是这起案件提起公诉的最后期限。

检察官认为:认定嫖宿幼女罪

对幼女是不当的道德评判

案子虽被起诉到法院了,但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冲突在于立法基础。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是基于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相应的性知识和认知,更没有性行为的自主权。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则是认定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也就是认为幼女具有性自主权,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现这样的矛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正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了犯罪行为之后的另一种严重的伤害。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当前严格规制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并在未来逐步推动对该罪名的修正或者废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在推动立法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规制和修改的过程中,更应当要注意统筹规划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全面考虑。因为如刑法第358条所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其中就有强迫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被判处刑罚,其潜意识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呢?与此相同的是,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其实是可以从事卖淫活动的?所以,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办案与思索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成都商报记者黄庆锋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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