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对被告人使用戒具 不再给被告人剃光头
导读:河南近期改革庭审方式,涉及内容包括: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对于明显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采取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方式;禁止给被告人剃光头……
24日,没有穿囚服、没有戴戒具、没有坐囚笼的被告人谢某水,一身便装出现在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一张桌子和一把椅子替代了“囚笼”摆放在他的面前,桌子上还摆放有纸和笔。整个庭审过程中昔日的被告人“犯罪标签化”场景均未出现。
“这就是河南首例法院庭审方式改革的具体体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负责人当日对外通报称,其涉及内容包括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诉讼,被告人身着囚服的,在进入审判庭前,应当为其更换便装;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为确保庭审安全,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被告人以及明显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可以采取限制自由活动的束缚方式;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被告人剃光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庭审方式改革还彻底改变了昔日被告人坐在“囚笼”中受审的现象,替换的是相对自由、宽松的桌椅。同时,法庭还为被告人提供纸笔,以便其在庭审时记录、辩护。
事实上,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最高法200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指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受审等现象仍较为普遍。该负责人表示,“剃光头、穿马甲、戴手铐,这就像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理念、原则相违背,也与司法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河南全省法院系统在刑事审判中,将首先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即被告人在庭审时禁止穿囚服、戴戒具、坐囚笼等。
一名人民陪审员说:“每个人都有尊严,犯法的人也应当受到尊重,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院这样做体现了司法的文明。”
有专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不穿囚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趋势。
文/中新 李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