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理应废除 仍须完善立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3-12-09 09:28:05

因此嫖宿幼女罪理应废除,但仍须完善立法。“嫖宿幼女罪”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所设立的罪名,如果要废除,也不能仅凭最高法院的文件或者司法解释废除,而必须通过立法修正的形式加以废除。不过,最高法院可以在限制这一罪名的适用上有所作为,事实上,最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例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就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范围。

再者,如果将来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应当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目前,强奸幼女的行为在《刑法》中是比照强奸成年妇女从重处罚,可以考虑单独设立“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起点刑在五年以上,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杨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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