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健全判决书送达机制 提高行贿成本
事实上,行贿者逃脱惩罚早已不是新鲜事。
今年9月,有媒体报道,张家川一名中学生因在网上发帖“造谣”被刑拘。该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随后,就有网友意外发现,该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早在一份1月的判决书中就已被认定存在行贿行为。该事实被曝光后,“带病在岗”的白勇强被停职。
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说:“目前,对受贿的案件惩罚比较多,但是对行贿的案件判处要轻一点。”
原因何在?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认为:“现在虽然已经加强了对行贿人的打击,但行贿人需要出庭作证,作为污点证人,对他们的处罚往往会比较轻微。”
我国《刑法》第390条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了有“污点证人”的身份作保护外,许兰亭表示,由于目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纪委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洪道德呼吁,应弥补这一漏洞,建立将判决书送达行贿人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的机制。
他分析,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应该被动办案,而不可以主动办案。“因此,向行贿者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送达判决书的责任,应该由检察院来承担。”
“检察院和纪检委之间,联系很紧密,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发现了违法事实,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会把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至检察院。”
洪道德指出,按照目前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才需将涉案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而针对起诉案件中的其他涉案人,“现在的情况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他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检察院和纪委间的逆向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及审查起诉过程当中,如果发现还有一部分人已经涉嫌违纪违法,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把这一部分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移送到纪检监察部门去处理。”
肖云忠还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一项行贿人“行贿行为”的披露制度。
“就像公民的诚信档案一样,在打交道之前,公众可以查阅这个人有没有行贿记录,了解他受到过的惩罚。”
“这一举措,能够让行贿人的代价变大,削弱行贿人的动机,并有助于公众实行监督。”肖云忠说。(记者 李林 实习生 苏孟迪 项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