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自己8岁侄孙女获刑六年六个月

作者:徐正诚 周京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11-04 17:14: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于近期出台(本报10月25日作了重点报道)。10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在《意见》指导下,审结了一起爷爷强奸8岁侄孙女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庭审中,李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今年7月17日中午,李某喝了两瓶啤酒后回到住地休息。没过多久,家住附近的李某8岁的侄孙女来到李某房间看电视。在与侄孙女的对话中,李某得知其只是独自前来,父母均未陪同。也许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李某心生歹念,向侄孙女伸出了邪恶之手,并在事后嘱咐她不要告诉父母。

当天下午,小女孩又一次来到了李某的房间看电视,李某再次对孤立无援的侄孙女实施了奸淫。

小女孩回到家中后痛哭不止,在其母一再追问下,小女孩告诉母亲自己下体疼痛难忍。李某的罪行遂浮出水面。

法院审理查明,7月17日12时许及14时许,李某在武进区滆湖农场河头村委的二楼暂住地内,先后两次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奸淫。

另查明,李某于当日15时许,在明知被害人家属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候民警。

本案审理过程中,武进法院高度关注《意见》的指导作用,重点考量了《意见》第25条涉及到的“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和“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这两项“从重”意见。

武进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确有亲属关系,但并不与被害人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关系,所以量刑时并没有以此为依据加重量刑。根据《意见》的相关要求,武进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武进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意见》的出台,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最高限度保护”和“最低限度容忍”的方针,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震慑,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性侵害案件指明了道路。同时,明确了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要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被害人以司法关怀与呵护。 □ 徐正诚 周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