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昌銮)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屡现问题的情况,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相应规定,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将负连带责任。
近年来,虚假广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毒瘤”,消费者面临的不只是被忽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一些食品、药品的假广告甚至危及人的生命。
新《消保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意味着,明星代言广告今后将面临“连坐”风险。那么,如果出现新《消保法》中规定的情景,明星承担的责任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是否有大小区分?
参与制定这部法律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解释,“连带责任”不分主次。石宏认为:“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话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你可以向代言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提供者要求赔偿,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没有主次之分,也可以两个都告,比如你觉得谁有钱你向谁要,或者两个都要也可以。”
而针对即使法院支持消费者高额索赔主张,但经营者不具备支付赔偿金能力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可以依法追加其他的责任主体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