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非法添加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可罚款30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3-10-29 21:15:33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送审稿》明确,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在资格罚方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在民事责任方面,《送审稿》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送审稿》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新网10月2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