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将牙膏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作者:陈思婕 来源:南方日报
2013-10-25 10:42:18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要求将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不过,由于早在2008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颁布时便已将牙膏纳入化妆品范畴,因此此次新通知的出台实质上对业内企业并不造成影响,仅作为进一步强调。

据记者了解,在2008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之前,牙膏、牙刷、牙线等用于牙齿和口腔和牙齿的产品并没有明确的属性规定,对这类产品的监管造成一定的灰色地带。一方面,企业一般只要申请了营业执照就可生产销售这类产品,这对质量的监管和市场的规范埋下不少隐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应的监管,一些牙膏产品广告打擦边球宣传医疗效果的广告的情况也比较泛滥。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0号局令,正式颁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该规定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两点被业内视为最关键:一是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部成分;二是把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第一次对我国所生产的牙膏产品的属性作出了明确界定,并且明确指出“治疗牙周炎、修复口腔溃疡、预防牙龈萎缩”等宣传疗效的字眼禁止用于牙膏标签。南方日报记者 赵新星实习生 陈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