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颁布实施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来源:中国日报河北记者站
2013-10-12 14:01:23

10月10日,《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河北会堂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办。

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王昌介绍,《规定》共5章38条,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的颁布实施旨在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了解到,此《规定》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明确了企业权益保障责任主体。河北省政府赋予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是强调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机关不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些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对企业的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三是设立了行政机关涉企行为的约束性和禁止性条款。《规定》对涉企收费、检查、强制措施等易产生企业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针对企业反映最多、最强烈的损害企业权益的具体行为,《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等。

四是对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涉企行为作了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资格资质认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委托检验时,不得通过社会组织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针对个别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缺失或经济利益驱动,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规定》提出:“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传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的权益。”

五是设立了对企业救济服务专章。为促进企业发展,在更高层面上维护和实现企业权益,《规定》第三章就政府信息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国际贸易救助、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涉企案件的举报查处、聘请企业监督员、举报投诉制度等方面具体内容作了救济服务的规定。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提高了《规定》的刚性和可操作性。《规定》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权益职责的行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投诉人、举报人或者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记者 郑金冉 张余)

  实习编辑:许继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