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答:网上发言也是要负责任的,这是常识。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人说谣言信息转发达到500次、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这样理解准确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现实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也是依法管网的体现。
对于5000次、500次的量化标准,有些媒体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记者:有网民说整治网络谣言就是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答:这是错误的观点。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
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无法无天,必须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自由不应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网民来自于人民,网民也是人民,网民上了网就是民意上了网。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互联网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重视并保障民众发表建设性的言论,深入了解和及时回应网上的民意呼声。广大网民通过互联网发表意见建议,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有目共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