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摔女童案25日宣判 检方建议判韩磊死刑

作者:李楠楠 来源:人民网
2013-09-23 15:49:44

北京重摔女童案25日宣判 检方建议判韩磊死刑

  两名嫌疑人被押上法庭。

人民网北京9月23日电 (李楠楠)记者今日获悉,大兴摔死女童案将于本月25日(周三)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9月16日,嫌疑人韩磊在该院受审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73万余元。

在法庭要求嫌疑人回忆案发经过时,犯罪嫌疑人韩磊表示案发当晚,他与女童母亲由于停车发生矛盾,韩磊只与女童母亲进行了两句话的交流就发现该女子十分不友好,韩磊称自己随后“轻轻拍了一下”女童母亲的胳膊,没想到这一拍立即激怒了女童母亲,该女子说:“你离我远点儿”。随后,韩磊与女童母亲互相骂了起来,韩磊首先出手,打了女童母亲一个耳光,继而女童母亲没有示弱也扑上来与其厮打在一起,最终两个人一起倒在了地上。韩磊当庭表示,当时自己已经十分愤怒“有火发不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又不敢继续打人,于是将女童母亲身旁的车举起重重摔在地上。

在法庭上,韩磊承认孩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但是他反复辩称,事发时他以为女子李某推的是购物车,自己摔的是车,并不知道车内有孩子。

检方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韩磊,北京人,今年39岁,曾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1989年,15岁的他就因盗窃一辆自行车被拘留7天。1992年,因为公交车上与人挤碰,韩磊与人打架被拘留10天。1996年1月,22岁的韩磊,在丰台区伙同他人携带改锥、扁铲等工具,盗窃了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白色公爵王牌轿车,后韩磊等人以3.2万元转手卖掉。1996年10月4日,韩磊被市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后将李某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李明则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8月1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8月20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大兴区摔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也因涉嫌窝藏罪被提起公诉。

8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已立案审查完毕,正式受理此案。

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韩磊涉嫌故意杀人、李明涉嫌窝藏案(即“大兴摔女童案”)。

实习编辑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