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房假离婚 "丈夫"另觅新欢后出车祸女子人房两空

作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2013-09-04 16:10:17

麻烦

“共有房屋”需打官司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前,刘女士与她丈夫王先生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双方彼此认为是“假离婚”,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认为,鉴于刘女士已经与王先生离婚,二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是分别签订的,各自分了一套一居室,之后二人拿两套一居室换成了一套大两居,实际上是一个共同购房的行为。

虽然两居室最终登记在了王先生的名下,但实际是由二人共同出资的,首付款是用二人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的,剩余房款系用刘女士的名义,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而取得的。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刘女士、王先生及儿子小王共同居住,每月房屋贷款由刘女士按时归还。

由此李松律师认为:从本质上讲,刘女士与王先生是共同购房的关系,两居室的房屋应该归刘女士和王先生共有。“不能仅仅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便认定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但也不能因为当时刘女士是拿着结婚证去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就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毕竟当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解除,只能界定为共有财产。”

“为了避免今后纠缠不清,在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可请求法院确认她与王先生各自所享有的份额,”李律师建议说。“一般情况下,对于房产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出资情况、银行按揭还款情况、置换前的房屋面积等因素而确定。”

问题

谁帮“植物人”打官司?

刘女士的前夫王先生因车祸而成为植物人,如果她起诉确认房产份额,就需要以王先生为被告。可是因为王先生已丧失了行为能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一般情况下,配偶是法定代理人,此案中张某应为王先生的法定代理人。

但据刘女士反映,张某在知道王先生成为植物人之后,便带着孩子,拿了店里的钱走了,去向不明,手机也关机了。李松律师建议:“如果一直无法联系到王先生的妻子张某,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给王先生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出庭应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李松律师说:“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子女尚未成年,如果无法找到张某,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后果

前妻没资格

继承遗产

王先生已成为植物人,也可能不久于人世。一旦王先生去世,遗产就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鉴于刘女士与王先生在拆迁前已办理离婚手续,刘女士不再是王先生的配偶,没有资格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不过,他们的儿子小王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先生现在的妻子张某及女儿乐乐也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松律师认为,“因为王先生名下房产是他和张某结婚前取得的,应属婚前财产,无须分出一半给张某。如果王先生去世未留下遗嘱,则两居室中属于王先生的财产份额应作为遗产来继承分割,原则上是小王、张某及乐乐三人各继承该遗产三分之一份额。各继承人若对继承的房产份额无异议,需同时到公证处作一份遗产继承公证,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任一继承人若没签字或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无法通过公证方式继承,怎么办?李松律师建议刘女士起诉要求分割遗产。对于无法通知到的继承人,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待判决生效后,继承人便可拿着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责权

妻子不尽义务

难分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李松律师认为,“刘女士与王先生已离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刘女士没义务再扶养照顾王先生。反倒是张某作为王先生的合法妻子,在丈夫成为植物人后,应尽扶养照顾义务。若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王先生的指定监护人就可代理起诉,要求张某付扶养费。”

另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张某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那么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上述情况,给她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警示

“假离婚”购房

暗藏风险

现在很多人为了获取北京市购房资质,不惜以离婚为代价。此案中夫妻假离婚,是为了拆迁时多分一点安置面积;但正是这个“假离婚”,给刘女士日后的生活埋下了无尽的隐患,不仅房产权利无法得到保证,连继承的资格也失去了,得不偿失。

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假离婚”购房暗藏风险,实践中很多都演变成了真离婚。其实,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就是真正的离婚,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切勿让幸福生活被一套房子所葬送,否则追悔莫及。”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实习编辑 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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