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美容店缺“女服务员”,兄弟俩竟伙同他人逼迫幼女卖淫。7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吴某某有期徒刑10年和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2012年9月,吴某某的美容美发厅因招收不到“女服务员”卖淫,便请弟弟吴某、朋友刘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帮忙。9月24日,吴某某和刘某以带女孩外出玩耍为借口,将刘某的朋友14岁少女黄某从网吧约出,用小轿车带到新干县“新潮”休闲中心卖淫,黄某不从,吴某某、刘某便对黄某进行殴打、威胁,迫使黄某在休闲中心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100元好处费。
9月25日上午,吴某、张某将13岁幼女董某带至新干“新潮”休闲中心威逼其卖淫,董某不从并借上厕所之机逃脱,后到新干县公安局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两兄弟分别伙同他人采取殴打、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吴某犯强迫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董某案发时属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被告人吴某却伙同他人强迫董某卖淫,其性质属于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行为,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 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 刘洁)
实习编辑: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