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参与拜耳公司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休克等症状,84岁的张老太将拜耳公司及医院诉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拜耳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张老太不服。今天上午,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张老太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期间,参加了正在该院进行的拜耳公司一种预防术后血栓的新药片剂的临床试验。术后14天,张老太做双下肢静脉造影时出现休克,经过抢救才挽回生命。北大人民医院认定,该事件为临床试验中的“严重不良事件”。
为此,张老太将拜耳集团在华子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大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拜耳公司和北大人民医院连带赔偿15万欧元。
涉案片剂系德国拜耳集团研制开发的新药,拜耳集团已在德国格林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药品试验进行了投保,每个受试者的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根据张老太签署的《患者须知》,受试者参与本试验受到与试验有关的伤害,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付。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曾多次要求拜耳公司提交新药试验保险合同,这直接决定张老太是否能得到赔偿、如何计算保险赔偿以及最终的赔偿数额。但拜耳公司以合同文本长、翻译成本高等理由拒绝出示。为此,法官专程前往国家药监部门查阅相关资料,但国家药监部门亦未对该保险合同留存。在法院的一再要求下,拜耳公司最终仅提交了一份格林保险出具的说明。
正是这份关键证据的缺失,案件的审理一度受阻。法院最终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推定该保险合同中包含应向受试者赔偿的内容。法院判决拜耳公司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
今天上午,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对此结果,张老太的儿子廖先生表示不满,但他预见到申诉的意义不大,表示回去将问问律师的意见再考虑是否申诉。廖先生表示,他希望通过这起诉讼让更多的受试者或老百姓了解到,怎么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张蕾)
实习编辑: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