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6-18 16:29:55

中国日报网6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6月19日正式实施,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4、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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