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不少关心环境的人可能注意到,在我国,要求严惩污染者的声音越来越强,但真正对污染者治罪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据省高院院长许前飞透露,2011年我国才开始实施“醉驾入刑”,2012年一年江苏就判了7000多人;而“污染入刑”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实施的刑法,但截至2012年,15年中仅判了17人,“平均一年判一人”。
“污染入刑”这些年来,恰是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事故可谓层出不穷,那么,为什么真正领刑的人却如此之少呢?
“这跟以前的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有关。”许前飞告诉记者,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大都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如“滥伐森林”),关于污染的罪名很少,而中国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污染问题,这种罪名设置对于污染防治是“有欠缺的”;另外,当时刑法要求,“污染一定要构成事故才算是犯罪”,立案标准一般要求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这样的治罪门槛是比较高的。
而更重要的是,在“污染入刑”的若干相关环节存在不少掣肘因素,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案源少”。
案源从哪来?记者了解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犯罪提起诉讼的流程一般是:百姓或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提交线索,公安部门进行刑侦,再请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老百姓环境意识是越来越强了,但是,通常他们只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意识比较薄弱。”许前飞说。江阴市人民法院的韩静波庭长还发现,一些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众往往更关心个人利益的弥补,对污染者是否判刑并不太关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