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2013年“五一”期间,5月1日(周三)是法定节假日,4月29日(周一)、4月30日(周二)是法定休息日调整后的假期。根据劳动法规,若用人单位在这3天安排员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另外支付若干倍的加班费。
具体办法是,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平均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29日、4月30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平均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日或小时平均工资的基数该由“基本工资”还是“应得工资”来确定,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辉介绍说,国家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区对此分别作出规定。天津市近期出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