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会车避让原则早就存在
只是大家不太清楚这回事情
“支路让干路,左转让右转”,这是很多老司机几十年来开车一直遵循的原则。
昨天,记者翻遍历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该原则是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提出的,而在2004年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这个原则就废止了。
换句话说,昨天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所谓“新避让法”是在“新交规”颁布以后才出现的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记者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就明确表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而第五十一条的2、3项则分别是: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此外,记者发现,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第四十二条也有相关类似的表述。
交警部门表示,大家觉得这个规定很新鲜,只是因为之前对礼让的规则不太清楚罢了。
交警部门解释说,制定这样的礼让法则,主要是依据人体的视觉习惯,跟支路干路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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