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精神病男子将乘客推下地铁站台后逃跑

来源:北京晨报
2013-02-20 08:51:13

地铁列车进站时,李某被一精神病人推下站台,所幸列车紧急刹车,李某捡回一条命。虽然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继续实施暴力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新刑诉法规定,可以对其强制治疗。昨天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已受理了新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2012年11月30日16时许,令人惊愕的一幕在地铁2号线鼓楼大街站站台发生。据目击者介绍,在鼓楼开往东直门方向站台上,靠近列车进站口处,一穿黑衣的男子将另一男子推下站台,随后逃跑。此时一辆地铁列车正要进站,现场的人们都将注意力集中在掉下站台的男子身上,无暇顾及黑衣男子。所幸地铁紧急刹车,掉落站台的男子才爬了上来,头部有外伤,满脸是血。当时地铁公司发布消息称,2号线鼓楼大街站两名乘客在站台内发生争执,打斗中一名乘客将另一名乘客推下站台后逃逸,掉下站台的乘客头部受轻伤,随后被民警带走。

记者昨日从海淀法院获悉,造成此事件的黑衣男子宋某今年22岁,是一名精神病人。案发时,宋某将在站台边候车的被害人李某推下站台,致使李某被正在进站的列车碾轧,造成其右侧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头部开放伤口等多处受伤。今年1月6日,宋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于次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

记者了解到,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如果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被强制医疗的人经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后,报法院批准解除。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王彬)

■法规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检察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宋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