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案的“人工协调”并不现实
为阿杰的办证之路开启绿灯的,是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发起的“人工协调”。张小舟说,各省份文件的规定都各有理由,“对方那边不给办,只好我们来认定。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只要有人反映给我们,我们都会跨省协调、给予解决。”
但在多位法学、人口学者看来,靠地方来“人工协调”相互冲突的规定,从长远而言不现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周尚君表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出现的省际冲突,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省级立法清理。
周海旺也认为,这种问题必须要由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出台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地方的解释是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很多麻烦”。
事实上,无论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是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都未明确具体程序。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周尚君向记者援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规定。
他说,为了与上位法衔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对具体程序加以规定。“各地会出现程序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要从立法层面杜绝这种情况很难,只能建立有效的立法审查清理机制和立法后评估机制,逐步纠正这种现象。”
褚宸舸也表示,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含糊,是考虑到各省份情况不太一样。我国立法主体是多元的,给地方立法权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让立法能够因地制宜。“但是,一些地方立法违反了上位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
“最好的办法是,由国家出台统一的规范,避免发生各省规定‘打架’的局面。”褚宸舸说,这不仅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还涉及公民权利的平等、公正。
几位学者普遍认为,如今,人口流动形势已发生变化,相关规定必须及时调整,一些地方政策易引起冲突,损害公民利益。“我们的政策设计要更方便劳动力和人才的流动,使他们更便利地维护自身权益。”周海旺表示。
彭希哲的建议是,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地点应采取就近化、属地化的原则。
按照上述学者的分析,具体在办理独生子女证这件事上,如果上位法有明确规定,地方规定违反或规避上位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应对地方立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改。
但是,这种修改如何启动,有严格的程序和提案主体。褚宸舸说,关于当事人个案的救济,“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按规定办证,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对此,公民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身权利。”
幸运的是,阿杰可能没必要走到这一步。经过福建省人口计生部门的协调,他可以利用春节回家的时机,到福建省闽清县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
“国家如果有统一规定倒好办,怕的是各省自行其是,这样老百姓办事就麻烦了。”阿杰发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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