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年"被保险"将取消 铁路保险市场化迎来"春天"?

来源:新华网
2012-11-24 14:16:16

近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这意味着,现行火车票基本票价中占2%的铁路旅客强制险将被取消,铁路事故人身伤亡15万元的赔偿上限也将废止。

实施61年之久的铁路强制险被“叫停”,是否意味着铁路保险将走上市场化的道路?铁路保险赔付及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标准如何制定才能更公平?构建怎样的铁路保险体系才能真正维护旅客合法权益?

“被保险”将取消 迈出市场化第一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这一条例自1951年实施,1992年修订,一直沿用至今,其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险保额均为2万元,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将于明年1月1日废除,该条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消息一出,旅客的普遍反映是,“原来一直被保险啊!”铁路旅客强制保险默默征收了61年,很多旅客却全然不知。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铁路售票点及代售点未明示铁路强制险及收费标准。上海天蓝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企事业单位都把火车票作为发票报销,如在代售点购取票会提供5元的手续费发票,不单独提供包含在票价内的投保费用凭证。

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教授孙章认为,铁路强制险和赔偿上限的取消是值得肯定的,起码是维护了旅客的知情权。并且,2万元的保险赔付标准、15万元的企业赔偿上限均是二十多年前的水平。在温州动车事故的处理时,有专家就提出相关标准需要修改的意见。铁路强制保险赔付标准与现实需求已严重脱节。

尽管保费只占票价的2%,但毕竟已经涵盖在票价中,随着强制保险的取消,是否意味着铁路票价将全面下调2%?铁路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

北京交通大学运输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李红昌认为,取消强制保险意味着这一项附加服务取消了,相应的收费也应当取消,因此2%的保险费应当在票价中扣除,这是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对于这个问题,铁路部门还应当给予一定的说明。

铁路强制险合法乎?合理乎?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认为,交通运输企业对运营安全负有责任,“被保险”不符合自愿购买、等价有偿原则。而“一刀切”的费率及限额规定也不合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认为,近年来,车辆、海运等交通险种赔额均在上升,铁路强制险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难以保障旅客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应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保赔金额方面,依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支付保险费金额不同,而最高赔付金额却是相同的。

记者在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看到,目前上海至乌鲁木齐的特快硬座票为389元,北京至天津的特快硬座票为31元,按2%的费率计算,保费分别为7.78元和0.62元,相差超过10倍,而保险赔付金额却均为2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李伟群认为,将保费与票价等混淆界定、处置并不合理,违背保险业务的等价有偿原则。铁路保险的费率应根据年内发生风险,通过精算等专业程序厘定。

对于旅客质疑的61年收取的巨额保费去了哪里?方乐华说,对于费率及保费处置,运输企业仍应对旅客有所明示。

铁路保险市场化路在何方?

专家认为,强制保险取消后,铁路保险服务应引入专业的保险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化的目的是给旅客提供更高保障的产品,因此,如何引入多家公司竞争,形成保险产品的竞争性供给十分重要。

李红昌认为,铁路构建市场化保险体系的关键是多个主体参与,为旅客提供多种类型产品,保障旅客的选择权。

据介绍,在国际上的铁路、民航、公路及海运领域,交通运输保险均逐步走向市场化和专业化。我国公路、民航和海运领域的保险产品已逐步实现市场化。一些子市场已发展出保险、再保险体系。2007年,保监会废止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将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实施费率市场化。

李红昌认为,对于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由铁路部门自行推出保险产品,但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业的审批和资质认定。同时,也可以由铁路部门委托专业的保险公司做这项业务。保险体系市场化、旅客选择多样化的核心是要有保险公司公平参与、竞争的平台,防止出现市场化保险公司难以进入该保险体系的“壁垒”。

同时,事故赔偿责任应进一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方乐华认为,取消强制险并不意味着不赔偿。市场开发新险种提供保险赔付之外,运输机构仍须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认为,铁路保险开放化和市场化还需要铁路部门有更坚定的决心和相关配套的规章和规范。孙章说,强制保险和赔偿上限的取消表明,我国铁路系统向企业化、市场化改革又迈出一步,将来,还要进一步做到信息对称,让旅客了解票价的构成,为旅客提供多样的选择。(记者 贾远琨 叶健 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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