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改革要真正深化下去,相关部门应有更多的制度配套,25日开始,深圳事应有更多地方像深圳一样开展试点,才有可能带动全国性的制度变革
今年8月业单位新聘人员未来养老告别财政支付退休费的方式,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陆韬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这一改革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并轨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
增量改革减少阻力
深圳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委今年8月发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从今年8月25日起,新进入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此前在岗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陆韬说,之所以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增量改革方式,主要是为减少阻力,让新制度先行先试,在实践中完善。
“‘一刀切’实行新制度条件尚不具备,总有一些人担心利益受损,必须强调渐进来实现平稳过渡。而且现在岗的人员没有养老积累,历史欠账太多,补交数额巨大,必须研究一个科学合理的办法实现制度接轨。”陆韬说。
曾参与深圳多项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马敬仁分析,许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曾经为改革开放事业作过贡献,“一刀切”对“老人”不公;用政府财政来补交这些人过去的养老金,不少地方政府无法承担。
陆韬认为,此次改革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单轨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在这一点上“一步到位、无缝衔接”。
为了弥补事业单位“新人”未来退休待遇可能低于“财政养老”退休金的情况,深圳参考企业年金制度设置职业年金,实行“年功积累”,实际上是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深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加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缴费基数为8%~9%。这笔费用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全额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果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可一次性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反之,如果在聘用期间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会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在陆韬看来,此次改革不仅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员工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养老积蓄不会流失。
而且,由于原“财政养老”体制下退休金取决于退休时的职务、职称、工龄等条件,在某种程度上,这次改革将避免“59岁提拔”现象的出现。“有些事业单位的人临退休争着走上领导岗位,几乎没有时间发挥作用,却领取高一等的退休金,新制度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等待全国性制度变革
8月实行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四类新聘人员暂不执行新政,包括深圳首次接收并安置在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到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这也就意味着这四类人员暂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
对此四类人员例外,陆韬解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深圳需要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因此这几类人员暂未纳入新制度。譬如,通过直聘、选聘方式选拔的人才,一般是国家级、省级、地方级等重点人才,他们在内地可能都是老退休制度,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积累没法转移成养老待遇,直接实行新制度,在历史‘欠账’的情况下,退休待遇可能受损,稳妥起见,暂不实行。”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彭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废除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可以继续深入,让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终与社会、企业走向同一条轨道。
对此,陆韬说,如果只从新进人员改起,过渡期将长达三四十年,“这太漫长了,我们正在努力研究,希望尽快找到合适的办法,让更多事业单位人过渡到新制度,早点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障。”
许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害怕被并入社会养老保险之后失去国家保障,退休之后的“金饭碗”变成“纸饭碗”。陆韬认为,根据技术测算,“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收益不会低于财政养老的收益,因为职业年金属于常年积累的个人账户,“假定一个人在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没两年就去世了,那么财政养老他只拿了不到两年的退休金,但职业年金制度下,他的继承人可以将账户内所有的钱取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