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小悦悦”案肇事司机获刑3年半

作者:程景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2-09-06 09:12:30

佛山“小悦悦”案肇事司机获刑3年半

2011年10月16日,广东佛山,悦悦的父母赶到事发现场,见到扶起小悦悦的阿婆,夫妻双双跪拜这位好心人,阿婆也当场落泪。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轧,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最后,一位捡垃圾的阿姨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现在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脑干反射消失,已被宣布脑死亡。陈昆仑摄

原标题:佛山“小悦悦”案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中新社佛山9月5日电(程景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5日对“小悦悦”案作出一审宣判,案件被告人即肇事司机胡军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佛山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军驾驶机动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五金城内,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