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夜店的“罪”与“惑”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2-08-31 08:53:37

台湾夜店的“罪”与“惑”

近日台湾报纸猛打夜店恶少李宗瑞

“夜店有我难忘的生命记忆:庆祝联考(高考)结束,第一次当众唱歌,向老婆求婚……”

——一位记者

“明知道夜店就是男人把妹(追逐女性)的地方还去,不就是想结交阔少吗?结果被阔少迷奸拍照,活该!”

——网络留言

“夜店?会去啊,收工后进去喝一杯,和人聊聊天,然后回家睡觉。”

——一位出租车司机

夜店本是歌舞场,展眼魔窟人皆谤。

曾经是台湾金光闪闪、星光熠熠之地,但8月1日台警方发出通缉令追拿涉嫌迷奸、拍照的夜店公子李宗瑞,自此夜店卷进迷奸、黑道、醉生梦死的剧情,明星躲之不及,媒体连篇累牍,全民上阵侦察……夜店摊在阳光之下。

李宗瑞逃亡20多天后投案,但此刻人们已经懒得理会这个阔少的一筐烂事,倒是更有兴趣探究夜店的“罪”与“惑”。

在台湾,夜店是营业到凌晨的娱乐场所的总称。包括有大舞池的舞厅、装潢讲究的Lounge Bar(酒廊)、各种主题的酒吧、有现场表演的夜总会、小菜伴酒的日式居酒屋等。

夜店已经成为台湾都市生活的一部分,电视里谈论着夜店的趣闻,报纸杂志刊载着明星在夜店的俏影,境外名人到访台湾也到夜店一游。夜幕之下,夜店扎堆的街区是时尚之地,穿梭着跑车、美女、明星、三五成群羡慕“上流”生活的年轻姑娘。

但当车马声悄、夜色深沉,“尸体”、“捡尸大队”、“验尸者”这些恐怖的字眼便浮上灯红酒绿,这些都是夜店用语,“尸体”指酒醉倒卧在夜店和附近街边的女性,“捡尸大队”指把他们带走的人,而“验尸者”便是性侵或拍不雅照的恶棍。

没有哪位走进夜店的女性想成为“尸体”,但如果心有烦闷,再加上酒精和夜店特有气氛的催发,失控醉倒也会发生。更可怕的是,如果不幸成为目标,有人会在饮品里下药制造“尸体”,这不只发生在少不更事的小姑娘身上,一位大陆观众熟知的资深女明星,和朋友一起给一位新开张的夜店捧场,同去的朋友帮着她点了一杯鸡尾酒,她喝了两口便觉手脚无力,久走江湖的她知道中招,马上起身打车回家,至今不知道这杯酒在哪个环节被做了手脚。

如果中了“迷奸水”的招,醒来会失去一段记忆,想控告都无从告起。

此次夜店公子李宗瑞东窗事发,令夜店之罪成为街头巷议的话题。在台北一家知名夜店工作并且写了《夜店之王》这本书的姜宁爆料,李宗瑞两年前就曾在夜店把一位工作人员灌醉拖进厕所,后来被同行的人劝住才罢手,坊间流传劝阻者就是知名艺人小S的丈夫许雅钧。许也是夜店常客,日前被警方请去“了解情况”,许表示“记不清了”,“应该去问当事人”。

夜店之罪并非始于今日,除了迷奸,有些店被叫做“摇头店”也是公开的秘密。警方接报“临检”,往往大灯一亮,所有的人都高举双手,各种药丸散落一地,因为没有赃物在身,警察也不能定谁有罪。

夜店环境特殊、鱼龙混杂,谁如果说不知道,那真是“很傻很天真”。但即使这样,很多人仍然趋之若鹜。有人要人前烧金,奠定有钱人的地位;有人要火上浇油,炒热夜店这一吸金的行业;也有人爱慕虚荣,认为“不去夜店枉少年”,没混过夜店就很土很没面子;也有人向往奢侈,难入豪门窥财神,就到夜店看看富商阔少如何玩乐;有些姑娘羡慕知名艺人嫁给混夜店的“高富帅”,希望自己也钓得金龟。

台湾一位名嘴拿着众明星和李宗瑞过去的合影感慨:“过去多少小明星以站在李宗瑞身边为荣,巴不得和他传绯闻呢。”欲望,叩开了罪恶之门。

夜店被李宗瑞案搞得灰头土脸之际,一位知名夜店的女公关站出来为夜店叫屈:“夜店也有分别,好的夜店爱惜名声,靠装潢、音乐、精美饮食、贴心服务留住客人,不都是乱来的。如果名声坏了,有身份的客人也不敢来了。”她现身说法,自己从街头摆摊到被夜店看中招去做公关,负责联络客人、举办活动,她还有一项任务便是如果有客人受到骚扰,她会出面“摆平”,保证客人的安全。

姜宁也说:“如果夜店都是罪恶,那这个行业也就不会存在了。”

台湾的夜店文化应该始于上世纪50年代美军驻台,那时台北的天母、中山北路一带出现了英式、美式小酒馆,也有日式的居酒屋,但大多是外国人出入。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迪斯科舞厅在台北出现,带动了大大小小的舞厅红了20年,普通百姓也走进了夜店。进入上世纪90年代,夜店开始多元化,各种酒吧、酒廊、表演场、卡拉OK吸引着不同的消费人群。有人一掷百万,也有“500元(新台币)喝到饱”的自助式聊天吧、点唱吧,这些场所部分融解了大都市的冷漠、紧张气氛,令都市人在劳累一天后得到一个轻松、快乐、认识新朋友的机会。一位媒体同行说:“南部的同学到台北来,我都会请他们去夜店,大家喝个小酒、听听音乐、聊聊天。”谈到“迷奸”问题,她说:“去夜店当然要去知根知底的,那样的店我是不会进的。”

去夜店的“潜规则”是:不单独一人进不了解的店,不喝陌生人拿的饮料,不落单,不喝醉。

夜店本无罪,但入店有风险。进入开门营业的公开场所,花了钱还要“潜规则”,不免令人困惑:这个世界怎么了?

如果说夜店已开成一朵恶之花,那这朵花由谁栽培?为何茁壮?

明星名人是夜店最大的招牌,他们中的一些人流连夜店,引得追星族或千金买笑,或守株待兔期待偶遇。但有些明星在夜店放浪形骸,有粉丝拍到某知名艺人坐在外国明星球员的大腿上,也有粉丝目睹偶像满身名牌却风尘十足。如果这些不良示范止于夜店门内也就罢了,但有些明星在电视里大谈夜店生活,谁穿了什么牌子的鞋、谁开了50瓶香槟、谁一个电话就能招来多少“正妹”……一名一线男主持人自身就是夜店老板,一次他在节目里笑话另一名在场男明星的夜店女友,引来几位明星的“贬女”大战,拜金、物化女性、低级趣味就这样通过媒体传播开来。

不管是否主观故意,媒体对社会的是非观和价值判断影响甚大,但为了吸睛和收视率,有些台湾媒体真是“道义放两边”,“语不惊人死不休”。一位身为畅销书作家的女主持人做了一个“比比谁是大小姐”的节目,把几位据说是“富二代”的姑娘请上台,请他们比拼谁家更有钱。其中一位姑娘自称“珠宝世家”,家里到处是钻石,她小的时候误吃一颗就值500万,家里的佣人都等着伺候她上厕所……看她煞有介事,更显荒唐做作,成年人一听一笑而已,但这样的比拼会给孩子树立什么样的目标?

一个阔少做恶不可怕,一家夜店有罪不可怕,但如果阔少之恶、夜店之罪缘自社会价值观的扭曲、大众道德观的崩溃,那才是众人的恶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