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
个人不用再额外缴费]
[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
由商业机构承办]" />
由商业机构承办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见》指出,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孙志刚指出,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孙志刚说。
《意见》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其保本微利,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解决大病异地报销难题。
孙志刚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让城乡居民大病治疗有保障(短评)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了。这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新举措,对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民基本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13亿人,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较低、保障水平不高,城乡居民大病实际报销比例较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大病负担仍较沉重。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有力完善。这一制度拓展和延伸了基本医保的功能,基本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构建了多层次的全民医保体系;把结余基金利用起来,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使更多参保人受益,提高了保障水平;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政府责任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有机结合,提高了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使基金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控,用少量的投入换来更大的收益。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一制度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了政府、保险机构、个人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促进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重大民生工程。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事关13亿人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方案,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让城乡居民大病有保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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