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多有利于被保险人
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所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去年2011年6月20日0时30分许,一位车主驾车行驶途中遭遇强暴雨,由于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而熄火。车辆后来被拖至4S店,大地财险的工作人员经查勘,核定了车辆的清洗费为1500元,但对于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工作人员则没有定损。车辆修复后,该车主的所有损失共计41466元。
因在理赔金额上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2011年8月30日,该车主不得已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这一索赔,大地财险公司答辩认为,车主的请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发动机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负责赔偿,但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法官认为,上述保险条款显然矛盾,因为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位,其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暴雨和涉水行驶两种情形在本案中同时出现,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驾车必然是涉水行驶。
法院由此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之间的规定在约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形时,双方对保险条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此案中,涉水行驶属于正常使用车辆,其车辆发动机受损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据此,莲都区法院判决,大地财险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41466元。
无独有偶,在浙江省台州市审理的一起类似的索赔案中,当地两级法院在审理后,也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事实上,目前,车险理赔难已成我国保险市场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此次北京暴雨造成的损失有目共睹,希望各大保险公司能特事特办,建设服务性的保险公司,开门理赔,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及时理赔,不要拖延。
对于广大车主来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具体的赔偿环节出现了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刘俊海建议,首先,应该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保险业监管机构申诉,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消费者上述投诉都未果,也可以提请司法诉讼。(记者杜晓范传贵实习生唐瑶瑶)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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