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企拒交欧盟碳税 每家或面临50万欧元罚款

作者:梁嘉琳 方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2-06-12 09:27:23

研判

专家认为欧盟不会举动过激

“现在来看,欧们的态度已经有所软化。”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伟民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即便如此,中国一定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不向欧盟上报数据。

刘伟民解释道,尤其是考虑到当前世界经济较为低迷,欧洲主权债危机加剧,更应该要求欧盟将航企碳减排时间后延。“由于各国发展程度不一致,发展中国家减排速度本来就应该慢一点,这需要双方一起商量。”

刘伟民也承认,欧盟在这一问题上面临两难,虽然从立法角度说,欧盟E T S并不违反国际法,但是确实需要考虑这一事件对中欧关系的影响。但考虑到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微妙,也不能排除欧盟因为某些地缘政治问题上的歧见,对中国航企采取报复措施的可能性。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邹建军则认为,如果到期时中国企业不予提交数据,欧盟会不会采取报复行为很难说,不过应该是不会采取过于激烈的行为,至于未来会怎么做,相信欧盟的有关部门还会进一步的商讨,“现在碳税问题已经不属于企业行为的范畴了”。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开放型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伟文则认为,虽然气候问题属于战略问题,进行国际交往需要从战略层面布局,但是至少从中国方面看,目前还没有必要将航空企业碳税问题上升到中欧经贸层面。这意味着,即使欧盟未来真的对中国航企采取报复行为,中国的应对也应该从具体行业着手,采取对等的反制手段,比如说限制欧洲航空公司的飞行,不准其降落于中国境内等等。不过,这一问题一旦贸然上升到国家关系层面,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何伟文同样认为,即使到达时限,估计欧盟采取极端制裁措施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更大的可能是双方妥协,将航空企业提交数据的时限后延。因为欧盟缺乏制裁的强有力手段,航班开放是相互的,如果中国的民航企业受到欧盟制裁,中国也可以制裁欧洲的汉莎、法航等公司,“让欧盟受不了”。

方向

仍需回归国际多边谈判

在11日举行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第68届年会(IA T A年会)期间,王昌顺及多位IA T A高层在不同新闻发布会、分论坛屡次提及欧盟E T S,大部分与会的航企高管表示反对欧盟ET S。

IA T A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T onyT yler)表示,欧盟E T S不是碳减排之路前进的跳板,而是一个引发争端、阻碍真正进步的障碍。“没有人想要贸易战,贸易战没有赢家。……我们不应该冒着引发贸易战的风险做出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他说。

实际上,早在去年10月还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的时候,王昌顺在会见欧盟气候总司司长乔斯·德尔贝克时就明确表示,希望欧方遵守相关国际法,拿出政治诚意,尽快放弃其单边违法行为,与中方通过建设性的对话和磋商解决相关问题。

王昌顺强调,欧盟单边强行将进出欧盟的国际航空排放纳入欧盟E T S,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芝加哥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ICA O)的相关规定。

在1 1日的IA T A年会上,IA T A再次敦促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 A O),为减少全球航空公司二氧化碳排放量寻求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

汤彦麟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全球航空业释放的二氧化碳量占全球所有人为总排放量的2%左右,我们需要加强航空运输业碳排放的管理。全球航空运输业致力于实现以下三个目标,到2020年,年均燃油效率提高1.5%;从2020年开始,稳定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增长;到2050年,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一半。

“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存在的。包括欧洲在内的各方都认为,真正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在2013年国际民航组织大会上达成一项全球协议。”汤彦麟说。

他透露,IC A O正在为航空运输业制定统一的全球市场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强制抵消航空碳排放;带有一定创收机制的强制抵消;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计划;基于“基础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计划。这些机制由专家组负责提出,然后交由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审查,将在2013年秋季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达成最终决议。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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